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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学校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          浏览次数:9955

 

陕教机办〔20164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对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近几年,全国和我省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来看,一些学校把家长委员会作为教育乱收费的挡箭牌,有的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收取补课费等违规收费,有的学校甚至把正常收缴的书费、教辅材料费等费用交由家长委员会收取,企图逃避监督检查,给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增加了困难,在广大学生家长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教育行业形象。

  为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树立教育行业良好形象,省教育厅决定,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凡违规收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请各教育局进一步增强履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所属学校深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落实国家和省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树立教育行业良好形象。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